网恋分手后,男子索还“恋爱经费”,法院判了→
热恋时,发红包、送首饰讨爱人欢心;一旦分手,昔日的恩爱“账单”被呈上法庭,爱人变怨偶。李锋失恋后将前女友诉至法院,索还恋爱期间的支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恋奔现后分手
起诉索还“恋爱经费”
2020年9月,40多岁的李锋在“陌陌”交友平台上认识了30多岁的陈琳,两人很快熟悉起来,无话不谈。随着交流深入,双方互有好感。在网上聊了一个月后,这对网上恋人奔现见面。
恋爱期间,李锋提出结婚,陈琳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后来干脆提出分手。分手后,李锋多次找陈琳想挽回两人的关系,并提出,如果陈琳不再做他的女朋友,就要退回恋爱期间他转给她的款项,及他送的项链、耳环等饰品,均被陈琳拒绝。
三番五次被拒绝后,李锋将陈琳诉至容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琳偿还借款及返还恋爱期间给予的财物合计6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陈琳返还金手镯一个、耳饰一副、挂坠一个、项链一条或折价偿还4252元。
李锋称,恋爱期间,他对陈琳的要求几乎有求必应。在和陈琳谈恋爱的这5个月里,陈琳先后以交房租、做生意需要资金,以及购买车辆、生活用品和衣服等为由向他借款或索取财物合计6万余元。他多次催促陈琳结婚,陈琳一直推诿,甚至要求他在容县购房后才结婚。随后,双方多次协商,陈琳索取分手费8万元未果后,将他的联系方式“拉黑”。他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向陈琳支付钱款和借款合计6万余元,现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陈琳应退还索取的钱款和财物。
陈琳辩称,她和李锋曾是恋人关系。双方交往到分手期间,并没有达成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在交往期间,李锋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发送红包,是为了增进双方之间的情谊或支付短暂共同生活的必要生活支出。她并没有向李锋借款的行为。至于李锋所主张的借款1.69万元,是双方一起做美容产品生意的投资款,并不是借款。耳饰一副、戒指一个、项链一条是李锋自愿赠与她的。李锋无权要求她返还这些财物。她“拉黑”李锋是为了避免被骚扰和辱骂。
法院认定:
大额支出应予归还
经查,恋爱期间,李锋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给陈琳的钱款中,包括多个表达特殊爱意的“520”“52”红包,一笔备注“借款做生意”的款项,还有多笔超过1000元的大额支出,总计6万余元。
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李锋和陈琳在恋爱期间,难免发生日常生活支出,恋爱中的情侣为对方负担部分日常支出,发送表达特殊寓意的“52”“520”红包及互赠物品是双方相互表示爱意的一种行为,属于为维系和发展双方感情的自愿付出和正常交往行为。
但在该案中,在恋爱初期及较短的时间内,李锋转账、发送红包,并赠给陈琳黄金饰品等物品,非一般日常支出或互相赠与等,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李锋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应当认定该给付行为是以维持双方的恋爱关系或其所称的结婚为目的。现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结束,结婚亦不现实,李锋的给付目的已不能实现,陈琳自然也无合法理由继续持有款项及物品,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但考虑李锋上述行为亦有主动追求陈琳并表达爱意的目的,法院结合双方恋爱缘由及恋爱时间的长短、转款金额、物品性质及价值、李锋的收入等情况,酌情确认如下:
对李锋转账及发红包支付的具有特殊含义的“52”“520”的多笔款项,是李锋的自愿行为,且符合人们关于恋爱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故李锋要求陈琳返还该部分款项,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和收入情况等,对于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转账,可视为即时赠与,该部分款项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依法不予返还。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包含1000元)的转账则属于大额支出,应该认定为李锋为了巩固和陈琳的恋爱关系,以达到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陈琳接受李锋多笔大额金额转账应知道对方是基于想和她结婚,是附条件的赠与。之后,双方分手,已经不可能结婚,陈琳没有理由不归还这部分款项。
关于李锋要求陈琳退还金手镯一个、耳饰一副、挂坠一个和项链一条或折价赔偿4252元的诉请,陈琳辩称这是李锋向其表达爱意,增进双方感情的行为,不应退还,根据前述原则,对陈琳的辩称,法院依法予以采信,陈琳无需退还上述物品或折价赔偿。
至于支付宝转账备注为“借款做生意”的1.69万元,李锋主张是陈琳向他借的款项,陈琳辩称这是双方用于合伙做生意的款项,由于该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对这笔备注为“借款做生意”的款项不宜在该案处理,李锋可另行起诉追索。
经核算,陈琳应向李锋返还款项1.59万元。考虑到双方系因恋爱产生的纠纷,李锋主张陈琳支付利息理由不充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记者:钟小伶